你局《关于调整我市城区供水价格的请示》收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
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及《湖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经研究并报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你市调整城区供水价格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自我发展、逐步到位、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同意你市根据价格听证会情况和市政府意见,将城区自来水平均价格从1.46元提高到1.96元/立方米,并将价格分类简化为三类,即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调整后的自来水每立方米价格(不含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如下:居民生活用水1.61元,非居民生活用水2.42元,特种用水6.44元。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仍按现行办法随自来水价格一并征收。调整后的价格见附表。
二、城区自来水价格调整后,对城镇居民中由民政部门发放最低生活费的家庭,继续由市供水企业每月每户免收4立方米水费(含自来水水费、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附水价征收的垃圾处理费)。
三、自来水水价调整涉及面广,你们应组织供水企业向用水单位和居民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向社会公告,确保水价调整方案的顺利出台。
四、你市调整后的城区自来水价格具体执行时间由你局依据本批复精神和郴州市人民政府决定确定。你局发文执行之日起至第一次抄表期间的水费仍按原价格执行,第二次抄表时方可执行调整后的价格。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