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水是不可再生资源,是人类生存所必需的生命之源。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自来水作为一类特殊的商品,已进入千千万万用户家中,维系着人们的正常生活。然而,总有一些施工队伍、居民、企业,特别是在城乡结合地带的一些城中村,却总有一些居民抱有侥幸心理,肆无忌惮地偷盗自来水,使得供水企业蒙受巨大经济损失,破坏了城市供水管网,扰乱了居民的正常用水秩序。
有人说,自己偷偷埋一根管,埋在地下,自来水公司发现不了,这样既不用付安装费用,也不要交水费,多好啊,大不了事后发现了补交点水费就好了,没有犯罪那么严重;也有人说,消防栓没装水表,偶尔用点水冲冲地、洗洗车什么的,用不了多少水,自来水公司不会那么快发现,而且就用一下子,不会影响消防的,可以省下不少麻烦呢……可事实真的如此吗?小编下面就来带大家看几个发生在我们身边的案例。
1 永州花卉老板私接自来水管盗水近四千吨被刑拘
红网永州站2017年8月24日讯 为给花卉苗木浇水,男子私接水管盗窃自来水近四年,涉案近4000吨,最终被查处,8月23日,江永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破获一起盗窃自来水案件,犯罪嫌疑人吴某被刑事拘留。
吴某是一名从事花卉苗木种植的老板,生意做得比较红火,由于花卉苗木种植用水量比较大,水费是一笔不小的开支,吴某为了节省开支,就打起了自来水的主意。2013年,他在自建房旁的自来水管私自搭接了水管,这样流入的自来水就成了“免费供应”的了。四年时间下来,吴某盗窃自来水的行为并没有被人发现,吴某暗自庆幸,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犯罪的。今年7月下旬的一天,吴某家的水管爆裂,不得已向自来水公司求助,自来水公司工作人员在维修时发现,吴某有盗窃自来水嫌疑,于是向警方报警。
经过民警调查和物价部门鉴定,吴某私接水管四年,盗窃的自来水总价值为8800余元,在民警的证据面前,吴某表示后悔不已。目前,吴某因涉嫌盗窃被依法刑事拘留。
民警提醒,私自搭接电线和自来水管盗窃水电属违法,达到一定数额还将构成刑事犯罪。根据《刑法》第264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明确规定:“盗窃的公私财物,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盗窃者不仅要被全额追缴费用,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来源:红网永州站)
2 市政施工擅用消防水也属于偷盗水行为
南都讯 记者汪雯 通讯员曾康 修复路边彩砖时找不到水源,市政施工人员于是私自打开消防栓取水。这一幕被市民看到,反映到饭米粒网。而记者采访获悉,消防栓属于消防专供设施,私自开启消防栓,不仅属于偷盗水行为,还违反了消防法相关规定。
2014年3月11日下午,市民向饭米粒网反映:红山南路香隆市场附近路面的红色消防栓被一名男子用专用扳手拧开,在未安装任何计量表的情况下,用个油漆桶盛水。该市民怀疑这名男子属非法使用消防栓取水。当饭米粒工作人员赶去现场时,果然有一名男子在市场附近用自带的专用扳手拧开消防栓接水,然后穿过马路用水搅和路边水泥堆,修复凸起的彩砖。在他接水的过程中,还不停地拧松其他接水口,试图寻找出水量大的消防栓口。当询问其是否经过责任单位允许时,“这是市政工程,附近找不到水源,我们只能就近取水。”该男子解释道,扳手、施工用的水桶都是单位提供的,以前施工队也是这样做的。
市政施工队就能随意使用消防栓接水?市消防支队工作人员表示,消防栓都是消防专供设施,私自开启消防栓,是占用、擅自挪用消防设施,违反了消防法相关规定。而供水部门则认为,私自开启消防栓,不仅违反了消防法相关规定,也属于偷盗水行为。其表示将立即派人现场查看,如果情况属实会按计量收取水费,并对相关单位进行批评与处罚。
(来源:南方都市报)
3 义乌一男子偷盗消防内用水被处理
2017年6月19日上午,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苏溪大队队员巡查人民路时发现,人民路后侧一消防栓被打开,一男子利用一根皮管连接消防栓,擅自将消防水引入洒水车内。执法队员立即要求该男子出示相关取水证明,该男子表示未取得相关取水许可,无法提供。
执法队员当即向其发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和接受询问(调查)通知书,要求停止盗水行为并接受进一步调查处理。该男子辩称:“我只是接了点水到洒水车里,这也算违法吗?”这名男子表示,快到交工时间了,这几天工地忙的不可开交,偏偏又碰上雨天,水泥车带出来的泥弄得工地出入口一塌糊涂,其他人都在忙着赶工程,老板就让我把工地门口冲洗下。“刚好车里没水了,平时也不是我清扫工地的”,他解释,“我刚好看见这里有个消防栓,想着是下雨天,肯定不会有人管,就想着赶快把洒水车装满就走。”
偷盗城市用水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城市消防用水设施实行专用,除火警用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因特殊情况确需动用的,必须征得城市供水企业的同意,并报公安消防部门批准。盗用公共供水的,责令其改正,补交公共供水水费,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针对该名男子盗水行为,我局已责令其向义乌自来水公司补交公共供水水费并拟对其作出罚款5500元的行政处罚。
执法队员提醒:偷盗消防栓内水的行为会加快消防栓破损速度,既浪费水资源,还会造成附近管网水压出现波动。尤其是消防栓作为公共消防设施,频繁使用会导致出水压力减小,严重影响灭火效果。城市消防用水是发生意外事故时的“救命水”,切勿因一己之私酿成灾难性后果。(王倩)
(来源:金华新闻网)
4 广州男子私接水管偷自来水6.4万元获刑两年
荔湾“水耗子”偷了6.4万元自来水
荔湾区的陈某,私自从城市公共管网接通自来水,从2011年起到2014年4月,3年偷了价值6.4万元的自来水,日前,荔湾区法院一审判决陈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4万元。
一村民私接水管偷水
据了解,陈某为广州市荔湾区某村村民,2011年起,陈某为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私自接通水管偷窃公共自来水,同时仍高价向租户收取高额的自来水费。
广州市自来水公司表示,发现其涉嫌违章用水后,多次口头警告、张贴公告、截塞违规水管并勒令其缴纳水费,但陈某置若罔闻,多次直接从广州市市政供水管网接驳水管偷盗自来水,造成广州市自来水公司巨大经济损失。
随后,广州市自来水公司已经将掌握的相关情况报送至广州市公安局。广州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接报后立即调查取证、传唤证人,并于2014年4月16日抓获犯罪嫌疑人陈某,经审讯陈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后经广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陈某累计盗窃的自来水价值为6.4万元。
日前,荔湾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4万元。
曾有偷水者被判14年
据悉,广州市于2013年5月31日正式成立广州市防范和打击涉供水违法犯罪中心,该中心成立前后,市公安局、市水务局、市自来水公司联合打击涉供水违法犯罪行为,连续破获多起大案、要案。其中,龙归水厂盗水案件中的被告人周某潮、谢某初分别以盗窃罪被一审判决有期徒刑14年及有期徒刑6年。
广州市自来水公司表示,欢迎广大市民举报偷盗水行为,广州市防范和打击涉供水违法犯罪中心对盗窃城市公共供水等涉供水违法犯罪活动进行举报者,可按追收回自来水费的一定比例予以奖励。